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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修订)
日期:2019-03-05 00:00:00  发布人:xmxcbwc  浏览量:848

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修订)

 

1.适用范围

本暂行标准规定了本省学校反恐怖防范的硬件设置和软件管理的相关要求,适用于本省大中专院校,城区、县城中小学校及人数达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其他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标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0850348-200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08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分级督导检查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恐怖活动

指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3.2 学校的重点部位

指学校教室、图书馆、礼堂、食堂、师生宿舍等人员聚集的重要场所,学校实验室、监控中心、网络中心、水电供应设施设备、停车场、学校主要出入口等。

3.3重点时段

指学校内有师生在从事教学工作的时段特别是学生上学、放学这一时间区以及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

3.4人力防范(人防)

指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3.5实体防范(物防)

指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6技术防范(技防)

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手段。

3.7常态反恐怖防范

指在社会安全形势稳定的日常状态下,采用的一般性、常规性的防范措施和行为。

3.8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指在国家对反恐怖工作提出要求的特殊时段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恐怖袭击事件预警的情况下,采取的加强性防范措施和行为。

4.防范标准

4.1总体要求

4.1.1学校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该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既要与传统安全的“防火、防盗、防事故”要求相衔接,又要适应当前反恐怖斗争形势需要和符合我省学校实际情况,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以及常态管理、重要敏感时期非常态管理的不同要求,提出相应的反恐怖防范要求。

4.1.2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机构,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反恐怖防范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反恐怖防范工作措施,保证反恐怖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4.1.3学校应在属地反恐部门的指导下对自身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威胁源,自身的脆弱性,现有反恐怖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遭受恐怖袭击后果及承受能力等进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情况视情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制定反恐怖应急预案并将评估结果和预案报属地反恐办备案。

4.1.4学校应与相关单位建立日常反恐怖防范协作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向属地政府反恐怖防范主管部门报送涉恐

信息。

4.2 常态反恐怖防范标准

4.2.1 人防要求

    4.2.1.1学校应按要求配齐专(兼)职保卫人员,安保部门的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反恐怖防范工作,定期检并研究改进防范措施,建立巡逻、检和隐患整改记录。

4.2.1.2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拟新录用的职工进行审,定专人了解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确保内部员工思想稳定。

4.2.1.3学校要结合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工作要求经常性组织反恐怖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专门的反恐怖防范培训,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反恐怖应急演练,增强教职工及学生的反恐怖防范意识。

4.2.1.4学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工作证、出入通行证的制作、登记、发放、管控,重要场所、应急通道等钥匙保管工作。学校安保部门要登记出入学校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对可疑物品、车辆进行检

4.2.1.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后勤保障、学生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置或控制。

4.2.1.6 在学生上学、放学的时段,学校门口应加强安保力量,避免学生、家长在这时段学校门口聚集,确保出入通道的畅通。

4.2.2 物防要求

4.2.2.1学校主要干道应设车辆减速带,并有明显的限速警示标志。

4.2.2.2 学校围墙,防盗门、窗,防火、锁、岗亭等实体防护设施的功能应保持完好。

4.2.2.3学校应配备一定数量消毒口罩和毛巾等防护用品;应配备应急处置时使用的器械、发电、照明等工具以及防护等必备的物资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使用。

4.2.2.4 危化品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等器材。严禁将保管室兼做宿舍,保管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4.2.2.5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及应急救援通道。

4.2.3 技防要求

4.2.3.1学校主要出入口应安装摄像头,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应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六十分之一,具备回放功能,且回放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面部及体貌特征。每幅监控记录应保存30天以上,对可疑监控记录要长期保存。停车场所出入口监控车辆摄像头的设置,必须能在屏幕上看清出入车辆的车牌号。

4.2.3.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图书馆等人员聚集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电梯轿厢,存放危化品场所、水、电、气、通讯、空调、通风等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4.2.3.3机要室、档案室、监控中心及相关独立设防处视情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4.2.3.4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等视情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

4.3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标准

4.3.1学校应按《福建省区域和重要目标反恐防范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防范工作,在国家对反恐怖防范工作提出的特殊时段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恐怖袭击事件预警的情况下,在常态防范基础上提升防范等级和要求。

4.3.2 学校反恐怖非常态防范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决定防范等级。

4.3.3 二级非常态标准

    4.3.3.1学校的领导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视情况增派50%以上,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学校应急管理,应急力量须在岗做好应急处突准备。

    4.3.3.2 加强学校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和信息报告制度。

    4.3.3.3保卫部门要对院校安防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技防、物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遇故障,必须及时修复。

4.3.4 一级非常态标准

    4.3.4.1 学校主要负责人组织防范工作,启动反恐应急指挥部,处置和保障力量进入临战状态。

    4.3.4.2 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一倍以上。

  4.3.4.3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对可疑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行不间断巡查。

    4.3.4.4 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可关闭学校、停止教学等工作,疏散无关人员。

    4.3.4.5 联系属地公安机关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了解本区域涉恐和周边安全情况。

  4.3.4.6 实施省、设区市反恐怖机构和属地公安机关及上级教育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5.应急管理

5.1应急管理要求

    按照“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到位、有效控制、高效处置”的原则,学校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系统的反恐怖应急预案,做好反恐应急工作准备。

5.2应急组织机构

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培训和演练等。

5.3 应急队伍

学校应建立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组织相关课题的训练和演练,负责在学校发生恐怖事件时的第一时间处置工作。

5.4 应急物资

学校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制订应急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5.5 应急预案

学校应编制反恐怖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有关部门分工、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响应的标准及协调联动、应急响应的启动——响应等级变动——解除机制)、信息报告制度、应急保障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与解释权属等。

5.6 应急演练

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以疏散为主的反恐怖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5.7 应急处置

学校发生恐怖事件时,应依据预案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同时向属地反恐怖指挥中心(公安110指挥中心)报告,由属地启动反恐怖应急预案,调集专业应急队伍参与现场的处置和救援。

本暂行标准(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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