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厅直属学校:
为深入推进全省学校消防安全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法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学校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将《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照《指引》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设备维护、器材保管等有关制度,加强隐患整改,严密防范火灾事故。要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演练,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福建省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所辖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本单位和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明确分管领导职责,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及时修订。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置要求
第八条 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防火检查、巡查内容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学校校舍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学校应当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九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消防设施有联动控制操作要求的,应持中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不具备自行维护保养能力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学校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间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随手关门提示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宿舍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不需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门及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时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应当设置在墙面靠近顶棚的上部或顶棚上。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灭火器。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一般应当不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厨房、实验室、剧场、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重要物品库房、幼托园所等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场所和按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设置消火栓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增配相应类型的灭火器。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应当有明显标识,且不得上锁;每具灭火器应当附挂《灭火器检查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
学校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平面布置标识、消防设施器材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
学校教学楼、宿舍等主要建筑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标识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
学校消防设施所在位置应当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主要疏散路线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经公安机关许可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礼堂、超市、教学楼、食堂(厨房)、锅炉房、水泵房、发电机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充电桩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以及消防设备用房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不得在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电动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电池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或电池进入室内空间。
学校放假期间应当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教室、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清理施工周围易燃可燃物,并现场安排监护人员。
第十八条 严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除实验室、仓库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金属管道。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校内高层建筑和学生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宿舍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第二十条 食堂摆放的餐桌之间应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餐厅与厨房之间应采用2.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送餐口应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分隔开,且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厨房内的燃油、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应经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无破损、泄露;厨房的排油烟管道不应暗设,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记录存档;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且水平排风管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150度的防火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校积极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无需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学校可安装无线联网烟感等智能联网设备,实现早期预警。
第五章 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巡查、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应当以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主,并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电动自行车、电焊气割施工、人员值班值守等内容为重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在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必须全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制作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复查。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难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确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形成工作闭环。
对于学校无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消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信息应当详实、准确,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应当积极选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化消防工作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人分散保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批文、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不应少于5年,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不应少于1年。
第六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知识纳入安全教育教学内容,每学年不少于4个课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课堂教学、主题宣传、消防演练、灭火实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进行分类教育培训,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采用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参观体验消防站的形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一)幼儿园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方式,寓教于乐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二)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疏散逃生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训,将学生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纳入暑期校外社会实践内容;
(四)高等学校至少每学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设置消防安全教育栏目,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消防体验室,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自救逃生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培训,并鼓励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活动。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学校保安员、食堂职工、专用教室(场馆)管理员、教职员工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操作合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学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警戒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程序和措施,包括报警和接警处置、组织疏散警戒、扑救初起火灾、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善后处置等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模拟发生火灾开展消防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演练。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参与的消防演练。
消防演练开展应遵循有序、科学、合理原则,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通过演练不断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理能力,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后,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组建微型消防站,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幼儿园,应在志愿消防队的基础上合理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五条 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志愿消防队队长,各部门选择合适员工作为志愿消防队队员,人员不少于6人。校园微型消防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各1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当设驾驶员岗位。站牌应当上墙悬挂,职责制度、人员设置等信息内容应当上墙公示。
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置微型消防站站房(可与消控室、警务室合用),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个人防护服,并设置明显标识。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多点设置执勤战备器材点。
校园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夜间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可由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联防队员等人员担任。设有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的学校,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建立专业处置队伍。
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