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在管理过程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教管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师生员工,也适用于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治安保卫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在校党总支、校领导及地方政法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领导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校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校发生的治安案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处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党总支、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保卫处行使校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检查监督权以及校党总支、校行政和公安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保卫人员、护校安园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校大门的警卫和校内治安巡逻工作。保卫人员、护校安园队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校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具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校门管理
第七条 校内外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校园出入卡、校徽、学生证、工作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说明来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九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十条 非本校车辆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校门。师生员工的车辆和准入的外来车辆进出校门时,机动车须减速慢行,自行车应下车推行。
第十一条 凡拉运物资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持有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明单,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放行。出门证明单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出门证明单时,应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和数量。个人物品出门,如门卫发现有可疑情况时,有权进行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源,违章出门的,门卫有权扣押。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乘坐出租车回校,除年老体弱病残者或运输大宗物品以及恶劣天气外,应在校门口下车。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放射性物品进入校园。
第四章 校内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活动的本校正式的师生员工为校内人员。校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除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发生大声喧哗、酗酒滋事、聚众闹事等妨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有伤风化、损坏公物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
(二)不准私自在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若确实需要留宿的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不加入邪教组织、散步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不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鼓励罢工、罢课、罢餐等非法活动。
(四)不在校内违法、违规经商、兜售迷信物品;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或擅自对校外人员开设各类培训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向保卫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主动及时地劝阻、调解、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五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活动的外来施工队、民工队、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我校的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办学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必须在三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暂住登记。个人办理暂住登记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集体办理暂住登记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证明),按规定登记所属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二)凡在校暂住七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本校临时出入证,交纳用证押金。按规定到属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除遵守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二)不得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卖暂住证或“临时出入证”等证件;
(三)不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四)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施工人员不得在午休和晚上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三十分施工。
第六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二十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必须靠路的右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二十一条 行人不得跨越、依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损坏、移动或占用校园道路设施及交通标志、减速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 经同意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学校指定的停车位或临时停车点停泊车辆。外来机动车辆,须于晚上十一点前驶离校园。
第二十三条 夜间停泊在校园的小型车,必须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住在校区宿舍的教工及家属的小型车夜间停泊在校园内。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放高音喇叭、超速(限速5公里/小时)、超高、超载,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校园内停放的车辆白天禁止开启防盗报警器,以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校内骑摩托车严禁双手离把和高速行驶。自行车、摩托车要在指定位置整齐排放,及时上锁,不得随处停放。保卫人员对随处停放或者不上锁的自行车,可以进行统一保管,车主必须持车辆执照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认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内主干道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情况特殊的应经保卫处批准,作业期间应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第七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领导办公室、财务处、图书馆、机要室、资料室、档案室、各系(部门)微机室、医务室药品间、重点实验车间、贵重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网管中心、学生宿舍、科技交流中心、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防火防盗防毒部位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
第二十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明确重点要害部位责任人,由责任人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三)对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在值班期间因工作不认真负责、措施不得力等发生问题,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指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并上墙。安全管理人对所配备的防盗、消防器材要熟练使用,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防意外、突发事故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现金,落实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八章 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校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严禁校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宿舍区内违法经商和推销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取缔。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在校内指定范围内经商的网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等手续,夜间有人看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能出售危害师生身体健康的食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以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九章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谓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举行的3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展览、庆典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商贸、人才交流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活动,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须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举办活动3天前填写《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校大型活动审批表》和《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审查意见表》,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本学期定期举办大型娱乐活动计划、固定活动场所设施条件、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经学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指导。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要加强对电源、火源的控制,预防火灾;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各种设备、物品的管理,防止破坏、丢失或被盗。
第三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卫处应主动协助主办单位维持秩序,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第三十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吸烟、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四十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力、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改变活动计划;在活动中若出现混乱或事故,保卫处有权责令活动中止。
第四十一条 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条款、尚不够刑事和治安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赔偿损失,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处理。对学生的处理,原则上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保卫处查明事情的真相,对学生的处罚,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分的权限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活动的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学校保卫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师生员工及在学校活动的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凡对我校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校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做规定的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可根据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