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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22-01-01 11:15:39  发布人:xmxcbwc  浏览量:0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组织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学生工作处(部)、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应将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作为经常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与学校签定《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附件一),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学校各执一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在校学生(含高职、成考、五年专)。

第二章  校园安全

第五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燃放烟花、鞭炮、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者视情况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和学院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拦、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物和棉被。

第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宿舍区和宿舍安全。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必须经宿管员批准,并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留宿。留宿人员要遵纪守法,离校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严禁留宿异性,违者视情况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宿舍楼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杯、电热棒等电热器具;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然、易爆物品等。

第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等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现金数额适当。

第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乱扔酒瓶、饮料瓶及其它物品等,以免伤害他人和破坏环境。

第十二条  如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留校的,均必须填写《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留校申请表》,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工作处(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必须按照要求,相对集中住宿,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违反者视情节按《消防法》及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者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和其他不宜在校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的学生,要按规定办理退学;被退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

第三章  外出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报学校审批,谁组织谁负责。集体活动组织者要有序组织,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离校外出活动的,应严格按照《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销手续。未经请假不得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外出活动,住宿生未经请假不得在校外过夜、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及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时间前必须返校。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院,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无牌无证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

第五章  游泳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游泳必须是有组织的或到正规管理的游泳池,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不得私自到没有规范管理的游泳池或江、河、湖、海等地方游泳。

第六章  其他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含实践课、晚自习、学生会议等);走读的学生,其在校外的非集体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寒暑假、节假日到校外“打工”或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严禁学生进入营业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受学校开除学籍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区分

第二十四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学校职能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地方相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和责任不在学院的意外伤亡,学院概不承担医药、医疗费和丧葬费。

第二十七条  责任不在或不完全在学生本人而发生意外死亡,依据2002年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其他补助。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学生安全教育及其事故处理和责任区分未尽事宜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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